一是提高检察建议书的说服力和可操作性。从目前工作实践看,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均没有对诉前检察建议的具体内容作出要求。对此,有观点认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应重点在对行政行为的定性上下功夫,内容宜粗不宜细,这样既可以减少检察机关调查案件的成本,同时也给行政机关在纠正违法行为或履行职责方面以更多的空间。笔者认为,该种观点值得商榷。为了增强检察建议本身的说服力,使检察建议更具可操作性,宜将检察建议的内容列明。将检察建议的内容明确化和具体化,这并不会增加检察机关太多的办案成本,因为,无论检察建议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时一定要深入、细致,否则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判断。在深入细致的基础上形成明确、具体的检察建议,是水到渠成之事,既能够尽可能确保检察建议有根据可循,维护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能使行政机关把握检察机关的真正意图和具体思路,便于二者之间的沟通和衔接,避免检察建议流于形式。在具体操作层面,可考虑在诉前检察建议书中列明国家利益及公共利益受损的基本情况,并对检察机关的职责进行说明,明确被建议的行政机关的整改落实要求和具体标准。
2019年12月12日